(2017)皖0603民初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与吴长勇、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吴长勇,高玲,淮北佳恒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357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张洪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崇河,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长勇,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高玲,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佳恒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宗亮。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淮海路支行与被告吴长勇、高玲、淮北佳恒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计67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孟 娇人民陪审员 刘玉成人民陪审员 董筱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