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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786号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吴某某,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佟 薇审 判 员  陆冬梅人民陪审员  徐明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