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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2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银锁与陈献朝、姜小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锁,陈献朝,姜小敏,渑池县金燕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2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银锁,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陈献朝,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姜小敏,女,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渑池县金燕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崔麦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银锁申请执行陈献朝、姜小敏、渑池县金燕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献朝二套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姜小敏名下一套房产。本院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