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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0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勇、王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王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通,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王通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即民初字第91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