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6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温普、兴山县峡口镇普安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普,兴山县峡口镇普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普,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山县,现住兴山县。被执行人:兴山县峡口镇普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山县峡口镇普安村。法定代表人:吴佑新,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普与被执行人兴山县峡口镇普安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兴山县峡口镇普安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兴山县峡口镇普安村民委员会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温普给付赔偿款126154.7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90元,申请执行费179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兴山县峡口镇普安村民委员会存放在兴山县财政局峡口财政所82010000000331642双代管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28436.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选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胜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