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韦春妃、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春妃,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韦春妃,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北县。委托代理人叶忠广,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越州大道二巷10号。法定代表人龚义传,该公司经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722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2013年12月31日起,以1806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338元,执行费4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公司、车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本院正在执行处理中,但在本案执行期限内无法对房地产有效进行处置,此外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722执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