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邯郸市振丰农资有限公司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3执保29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振丰农资有限公司,地址:临漳县。法定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某,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纷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保全标的53000元,2017年6月26日保全完毕,实际保全标的为冻结存款8468.65元,查封车辆一辆,结案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