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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星与陈宗芬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陈宗芬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2571号原告:张星,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劳动保障服务指导中心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卫(原告母亲),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机电设备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鹏军,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宗芬,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星与被告陈宗芬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