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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传凤、郭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凤,郭蕾,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924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凤,男,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郭蕾,女,汉族,1985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刘家村。法定代表人:梁炳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传凤、郭蕾与被执行人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9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91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