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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弥勒市亿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红河州康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勒市亿隆商贸有限公司,红河州康虹商贸有限公司,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6号申请执行人:弥勒市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勇。职务:经理。地址:云南省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北路建设局旁。申请执行人:红河州康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达标人:陈如峰。职务:经理。地址:云南省蒙自市民安路241号。被执行人:杨波,男,1991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葵山镇者黑村委会者黑村民小组132号,现住师宗县通源大街明辉花园小区12幢13楼1402室。本院在执行弥勒市亿隆商贸有限公司、红河州康虹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丙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玉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