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日刚与刘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日刚,刘加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795号原告:吕日刚。被告:刘加波,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日刚与被告刘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日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加波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吕日刚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加波的诉讼,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日刚撤回对被告刘加波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日刚负担。审判员 迟庆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