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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日刚与刘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日刚,刘加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795号原告:吕日刚。被告:刘加波,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日刚与被告刘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日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加波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吕日刚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加波的诉讼,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日刚撤回对被告刘加波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日刚负担。审判员  迟庆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