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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恢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赫海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赫海彦,卫俊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恢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11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被执行人赫海彦,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卫俊茂,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赫海彦、卫俊茂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恢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锡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