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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军刚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斌,李军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斌,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李军刚,男,汉族,1977年4月27日出生,住翼城县。本院在执行李兴斌与李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刚债务较多,其工资账户及存款账户均已冻结,其名下两辆汽车亦被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被执行人李军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200000元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惠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