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李广圆、李广权、郑明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李广圆,李广权,郑明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住所地桦甸市。代表人:张晓利,行长。委托代理人:裴彦奇,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广圆,男,1981年10月13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李广权,男,1982年11月16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郑明振,男,1976年7月22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广圆、李广权、郑明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吉0282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广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二、被告李广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借款利息3,944.5元2016年3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本金3万元、按年利率8.4%上浮50%另行计算;三、被告李广权、郑明振对上述第一、二项在39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李广权、郑明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广圆追偿。。案件受理费649.00元,由被告李广圆、李广权、郑明振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李广圆、李广权、郑明振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利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