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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9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蒋晓玲与杨德福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晓玲,杨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47号申请执行人:蒋晓玲,女,住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沉江渡村7组。被执行人:杨德福,男,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第六居民委员会14组。本院在执行蒋晓玲与杨德福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杨德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良强审 判 员  朱继红代理审判员  瞿冠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