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9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蒋晓玲与杨德福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晓玲,杨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47号申请执行人:蒋晓玲,女,住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沉江渡村7组。被执行人:杨德福,男,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第六居民委员会14组。本院在执行蒋晓玲与杨德福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杨德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良强审 判 员 朱继红代理审判员 瞿冠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