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港城建材市场(天津)有限公司、李小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港城建材市场(天津)有限公司,李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608号申请执行人:中港城建材市场(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新城区南门东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8658126-3。法定代表人:黄培达,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小龙,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中港城建材市场(天津)有限公司与李小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港城建材市场(天津)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李小龙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