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雪萍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47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雪萍,女,1992年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汉族,初中文化,住衢州市衢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雪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雪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徐雪萍与客户“鲁总”等人在义乌市贝村夜市一烧烤店内吃晚饭,期间被告人徐雪萍喝了四、五瓶大瓶千岛湖啤酒。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徐雪萍驾驶车牌为浙H×××××号小型驾车途经义乌市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雪萍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雪萍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后呼吸测试检验单,驾驶证及驾驶信息,车辆信息,理化检验报告,血液提取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徐雪萍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雪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雪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雪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