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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朱晓来、胡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朱晓来,胡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220号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721000014253,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施祥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来,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胡金凤,女,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来、胡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茗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