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5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连静与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静,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5766号原告:连静,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超,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廖嘉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余,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原告连静与被告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连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连静负担。审 判 长 赵 平人民陪审员 汪秀英人民陪审员 周继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