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977号原告:田某,女,199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李某,男,199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