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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977号原告:田某,女,199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李某,男,199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