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书学申请位利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学,位利云,刘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学。被执行人位利云。被执行人刘秋虎。刘书学申请位利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书学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杰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张献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