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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书学申请位利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学,位利云,刘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学。被执行人位利云。被执行人刘秋虎。刘书学申请位利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书学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杰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张献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