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汉记与贾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记,贾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257号原告刘汉记,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刘明赟,男,汉族,1996年2月16日出生,系刘汉记侄子,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特别授权)。被告贾琳,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原告刘汉记与被告贾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原告称被告向其借款4000000元逾期未还,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0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贾琳经法院按原告提供地址没有查找到该人,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的其他确切详细信息,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依法���当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汉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明安审 判 员 陈亚东人民陪审员 余延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鑫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