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433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7月11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陈某,男,1986年8月2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胡中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