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源与开封市荣光商贸有限公司幸福里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源,开封市荣光商贸有限公司幸福里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854号原告:张源,男,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金水区。被告:开封市荣光商贸有限公司幸福里店。住所地:开封市黄河路与复兴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幸福里*号楼***层商业房。原告张源与被告开封市荣光商贸有限公司幸福里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源负担。审判员 王培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锦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