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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暹罗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暹罗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3刑初4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单位上海暹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暹罗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暹罗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暹罗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单位暹罗公司在从泰国进口水果的过程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委托货代公司上海陆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通公司)以泰国外商制作、提供的低价虚假报关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经海关核定,被告单位暹罗公司采取上述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共计241票,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91,372.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6年3月1日,上海浦江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至被告单位暹罗公司的办公地点进行调查,被告人陈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赶至单位接受调查,主动提供了涉案货物单证等材料,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同年11月29日,被告单位暹罗公司主动向海关缴纳暂扣款4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侦查机关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陈某某到案情况及侦查机关扣押涉案物品等情况。2、被告单位暹罗公司提供的涉案货物真实《发票》、《箱单》、《货款未付明细》,陆通公司提供的《境外汇款申请书》等书证,证人汤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涉案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3、海关的相关报关单证、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税单,陆通公司提供的相关清关单证等书证,暹罗公司的电脑等物证,证人余某某、戴某等人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单位暹罗公司采用低报价格的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的事实。4、海关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本案被告单位暹罗公司偷逃应缴税额的具体数额。5、被告人陈某某对其所在公司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款的事实供认不讳。6、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海关交(付)款通知书》等书证,证实被告单位暹罗公司在案发后向侦查机关缴纳暂扣款的事实。7、被告单位暹罗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任职证明》等书证,能够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单位暹罗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陈某某系暹罗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暹罗公司货物进口报关业务的事实。8、侦查机关的《基本信息》,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身份证、护照等书证,证实陈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本院审理期间,被告单位暹罗公司向本院缴纳5万元。被告单位暹罗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暹罗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3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暹罗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实施犯罪,且其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故属单位犯罪,陈某某应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赶到单位接受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暹罗公司及其本人的犯罪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进口货物的相关单证,依法可认定暹罗公司和陈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被告单位补缴了税款并预缴罚金五万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本院决定对被告单位暹罗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及税收征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暹罗实业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等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瑜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蓝 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