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宁日福与宁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日福,宁土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817号原告:宁日福,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现住广东吴川市,被告:宁土胜(又名宁日胜),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吴川市。原告宁日福诉被告宁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准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宁日福负担。审判员 容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倩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