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华港印刷有限公司、广州市联臻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华港印刷有限公司,广州市联臻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799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华港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横港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2548497259。法定代表人:马德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州市联臻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石楼镇石楼一村市莲路30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26000022982。法定代表人:陈伟能,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海盐华港印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联臻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联臻服装有限公司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4195.51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联臻服装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742.4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4195.51元,未执结标的为23546.95元。现申请执行人海盐华港印刷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