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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2民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立优与张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优,张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2号之一原告:陈立优,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张金平,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陈立优与被告张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陈立优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优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优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陈立优负担。审 判 长  徐友云审 判 员  邱烨强人民陪审员  赖柳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聂婉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