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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孟子湘与李元玲、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子湘,李元玲,李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844号原告:孟子湘,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黑龙江省集贤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元玲,女,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斌,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孟子湘与被告李元玲、被告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子湘撤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后为38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