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孟子湘与李元玲、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子湘,李元玲,李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844号原告:孟子湘,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黑龙江省集贤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元玲,女,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斌,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孟子湘与被告李元玲、被告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子湘撤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后为38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