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铭洲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铭洲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铭洲商贸有限公司(原名东宁铭洲商贸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金亿环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681419666B。法定代表人:周洋。被执行人: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圆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A栋46层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241626。法定代表人:郑燕芳。关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铭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开立信用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6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查证结果如下: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建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建华兴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及深圳兆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的股权。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既未向本院申请处分上述股权,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满星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