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7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葛恒善与王宗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恒善,王宗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7495号原告葛恒善,男,193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桑长江,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宗坤,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宿迁市人,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黄河路222号。负责人王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振国,该公司职员。原告葛恒善与被告王宗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恒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葛恒善承担。审 判 长 卢 晴人民陪审员 李苏明人民陪审员 李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