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5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乌拉特边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与乌拉特后旗兴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边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乌拉特后旗兴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825民初497号原告:乌拉特边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法定代表人:冯瑞,系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系事务所员工。被告:乌拉特后旗兴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法定代表人:李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乌拉特边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乌拉特后旗兴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代理财务会计业务约定书》,该约定书约定乌拉特边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给乌拉特后旗兴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每个月的代理会计业务,服务期为一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给被告提供代理会计业务,但被告一直未依约支付原告代理会计费用,致使双方所签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兴建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代理会计费用21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乌拉特后旗兴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给付原告乌拉特边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会计费54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被告乌拉特后旗兴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任丽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