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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魏久博、李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久博,李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魏久博,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宝军,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魏久博申请执行李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宝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魏久博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龚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锁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