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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181号富宁万城种植开发有限公司与被邓华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宁万城种植开发有限公司,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富宁万城种植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富宁县新华镇陇端街**号。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85577848937。被执行人邓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12日,汉族,自由职业,住西畴县法斗乡。委托代理人侬某,系邓某某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宁万城种植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侬某自愿用被执行人邓某某拥有的麻栗坡县采字[201*]1125**、1125***、1125***、1125***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抵给申请执行人富宁万城种植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清偿(2017)云2623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由邓某某于2017年4月1日赔还富宁万城种植开发有限公司欠款350000.00元、诉讼费4650元及承担申请执行费5219.00元,共计359869.00元。被执行人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侬某已将麻栗坡县采字[201*]1125**、1125***、1125***、1125***号林木采伐许可交付申请执行人富宁万城种植开发有限公司按审批面积、株数采伐。故案件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23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由邓华成于2017年4月1日赔还富宁万城种植开发有限公司欠款350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光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