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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西三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三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国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724号原告:江西三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571170193R,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广场路666号。法定代表人:万胜辉,职务总经理。被告:吴国强,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余江县。原告江西三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三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以“原告江西三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与被告吴国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三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15元,减半收取177.58元,由原告江西三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根龙人民陪审员  周活香人民陪审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