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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峰与被告王小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峰,王小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878号原告:张小峰,男,汉族。被告:王小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峰与被告王小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峰饿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国庆代理审判员  刘 岗人民陪审员  郭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