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峰与被告王小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峰,王小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878号原告:张小峰,男,汉族。被告:王小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峰与被告王小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峰饿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国庆代理审判员 刘 岗人民陪审员 郭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