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撤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领寸与杨丽娜、刘哲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领寸,杨丽娜,刘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撤3号原告:赵领寸,女,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畅,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娜,女,1989年2月3日,汉族,住辛集市北区。被告:刘哲,男,1987年11月3日,汉族,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忖,女,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系被告刘哲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藏杰,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领寸与被告杨丽娜、刘哲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赵领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领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 辉审 判 员 李 满人民陪审员 刘恩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