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翟凤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翟凤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2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法定代表人朱振林,行长。被告翟凤楠,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诉被告翟凤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