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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云南硕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云南硕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89年1月2日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被执行人:云南硕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职务:总经理。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号云纺国际商厦写字楼。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硕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100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硕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1002-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峰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