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208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东盛原服装有限公司与德州安泰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李大伟、傅海鹏、王红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208号之十五被执行人李大伟,男,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盛原服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安泰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李大伟、傅海鹏、王洪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6执208号之十五裁定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大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大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大伟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754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华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