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远贵与黄峰、范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远贵,黄峰,范巧燕,杨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5民初420号原告:郑远贵,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告:黄峰,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政和县。被告:范巧燕,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政和县。被告:杨上军,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政和县。原告郑远贵与被告黄峰、范巧燕、杨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远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峰、范巧燕、杨上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远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黄峰偿还郑远贵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8800元(利息从2016年6月18日算至2017年4月5日止),合计借款本息178800元;以及从2017年4月6日起按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利息算至被告偿还本息之日止;2、判决范巧燕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判决杨上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8日黄峰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郑远贵借款1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5年6月17日黄峰再次向郑远贵借款30000元,并写下了借款150000元的借款协议,借款期限届满后,黄峰仍未按约还款。黄峰、范巧燕、杨上军未出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6月18日黄峰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郑远贵借款1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当日,郑远贵网银转账向黄峰交付了借款。2015年6月17日黄峰再次向郑远贵借款30000元,并和郑远贵、杨上军签订了借款150000元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按月利率2%计息,由杨上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日,郑远贵转账向黄峰交付了借款30000元。该借款期限届满后,黄峰仍未按约还款,截止至2017年4月5日,黄峰尚欠郑远贵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8800元。范巧燕与黄峰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7月27日登记结婚,该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郑远贵提交的借款协议、收条、网银转账记录、婚姻登记信息及其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黄峰向郑远贵借款至今未还清的事实清楚,郑远贵主张黄峰应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95000元并从其欠息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相关规定,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范巧燕与黄峰系夫妻关系,黄峰向郑远贵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笔借款应按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郑远贵要求范巧燕对黄峰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上军自愿为本案讼争债务提供担保并参与了借款协议的签订,应按约对本案讼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黄峰追偿。黄峰、范巧燕、杨上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javascript:SLC(21651,0)?)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给郑远贵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至2017年4月5日为28800元。从2017年4月6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范巧燕对黄峰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杨上军对黄峰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6元,减半收取计1938元,由黄峰、范巧燕、杨上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仁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 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