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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执行都江堰市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都江堰市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二环路。负责人:陈永联,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江西街**号。法定代表人:赵术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执行都江堰市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实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给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800元,执行费2262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都江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