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廖照杏与刘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照杏,刘祥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民初726号原告:廖照杏,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刘祥涛,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廖照杏诉被告刘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廖照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祥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照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购树款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3日,被告刘祥涛将自己栽种的24亩杨树卖给原告,双方约定原告先支付购树款120000元,下余款待砍伐手续办齐后付清,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此后,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采伐手续,推托至今。被告刘祥涛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原告起诉状、本院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原告廖照杏购买被告刘祥涛栽种的杨树24亩,双方约定由原告先行支付购树款120000元,下余购树款待砍伐手续办齐后再一次性支付完毕。被告刘祥涛于2014年10月13日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该收据注明:“今收到廖照杏树款壹拾贰万元整,下欠款到手续办齐后一次付清。收款人:刘祥涛,2014、10、13号”。此后,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树木砍伐手续,亦不给原告退还原告先行支付的购树款,原告追要无果,遂提起本次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树木,并向被告支付购树款120000元,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现被告在收取原告支付的购树款后,一直对办理采伐手续事宜推托不办,导致原告购买树木的目的一直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树款120000元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祥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祥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廖照杏购树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刘祥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玺审 判 员 吴宗营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义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