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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晟与被执行人徐洪珍、郝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晟,徐洪珍,郝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3执1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晟,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洪珍,男,汉族。被执行人:郝春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晟与被执行人徐洪珍、郝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1023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转入执行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徐洪珍、郝春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王奇峰代理审判员  慕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折钦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