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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王波、杨太忠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王波,杨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波、杨太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罚金2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波、杨太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北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令的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法院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执行员  杨厚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