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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林光辉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恢20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双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光辉已履行全部义务。本院认为,(2013)双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