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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蕊与被执行人梁琼、谢阳森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蕊,梁琼,谢阳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胡蕊,女,生于1989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梁琼,女,生于1986年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谢阳森,男,生于1983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胡蕊与梁琼、谢阳森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梁琼、谢阳森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增全审 判 员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