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定洪与被告刘勇、陈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定洪,刘勇,陈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3662号 申请人:郭定洪,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昭青路。 被告:刘勇,男,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申请人:陈相,女,住四川省富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定洪诉被告刘勇、陈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定洪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50000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相名下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并提供申请人本人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昭青路房屋为本次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定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相名下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以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依拉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