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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三路18号。法定代表人:周智,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升街89号5楼。法定代表人:刘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7)成仲案字第90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执1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