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焦庆君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庆君,邸文龙,方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05执1号申请执行人焦庆君,男,1974年3月5日出生,现住双鸭山市岭东区。被执行人邸文龙,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现住双鸭山市岭东区。被执行人方传新,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双鸭山市岭东区。申请执行人焦庆君与被执行人邸文龙、方传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7505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庆君于2017年5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邸文龙、方传新自动履行欠款3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438.50元,申请执行费371.58元,案件受理费邸文龙负担485.42元,方传新负担485.42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7505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修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 勇 微信公众号“”